一、 背景
2016年6月,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被废止后,根据科技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科技部发布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今后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自行组织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委托专业评价机构进行。广州安恪迪科技项目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恪迪公司”)自2003年起作为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唯一受理窗口承担广州市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在成果鉴定取消后,继续承担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二、 评价作用
(一)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和推荐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重要佐证材料;
(二)有利减少技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沟通和谈判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是在获取投资、许可、转让、合作中对成果价值的重要评判依据;
(四)有利于获取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五)成果转化的重要佐证材料。
三、 评价范围
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研究活动取得具有学术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一般分为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和应用技术成果。
(一)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自主立项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申请成果评价。申请评价的成果必须具备下列所有条件:
1. 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 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综合处于领先水平;
3. 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 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组织评价:
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和农业新品种等)。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3. 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4.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5. 未解密的保密项目成果。
四、 评价方式
科技成果评价方式以会议评价为主。